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335號
原   告  吳妡雅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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