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335號
原 告 吳妡雅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