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300號
原   告  鄭楷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丞廷黃乾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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