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玉釵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楷媃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黃維貞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玉釵聲請清算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101至105年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名下財產僅有存款合計新臺幣2,978元,而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債務人 陳述 願提出等值現金清償,並經債權人決議將前述存款分配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有債權人會議筆錄、10
7年12月3日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2,978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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