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新橋上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零伍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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