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債權人冠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冠博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室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冠博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室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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