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209號聲請人 陳麗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股票字號是否有檢查碼?若股票字號有檢查碼,請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應逐筆標明,並列出各別張數及股數等資料。
二、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掛失通知書之股票號碼99ND018639~ND018643請依序列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