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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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債權人 高嘉君 債務人 林耀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叁佰叁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利息新臺幣柒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
入原本再生利息。查債權人主張民國102年5月23日借款100萬元部分,債務人迄今尚欠本金100萬元及70萬元利息,債權人聲明請求金額將利息70萬元計入,並請求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顯已違反民法上開之規定,利息70萬元再請求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