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366號債權人 丁紫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育昌 、 邱雅文 、 廖偉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本件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不明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