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思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108年8月1日裁定之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所為裁定(一○八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原本及一○八年八月一日所為裁定(一○八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之記載均更正為「108年度交簡字第108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108年6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108年8月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