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13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108年度毒偵字第62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一○八年度審訴字第三二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世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108年度毒偵字第629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32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因有不得進行簡易程序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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