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8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9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許銘紘

游英杰

許詩宜

被告 解明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原金簡字第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

法官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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