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8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協興 會計師
王仲鳴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中華民國98年1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68號判決正本,有誤載之錯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所載「98年1月14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99年1月14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許瑞助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