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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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美華
魏雨蓉 魏雨韜 魏國明 魏富國 張冠晟 張萌珏 魏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懿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