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3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9號原告 呂啓俊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表人馮世寬(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優惠存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3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澎湖縣七美鄉公所,並經交付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本院電話紀錄及七美鄉公所掛號信件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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