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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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6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6號108年度訴字第1652號原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樹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代表人 林峯正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參加人CentralInvestmentHolding(B.V.I.)Co.,Ltd.代表人 黃士庭 訴訟代理人谷湘儀律師
曾至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36號及108年度訴字第1652號行政訴訟事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及第1753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先以民國105年11月2日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書,認定原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投資公司)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嗣後以105年11月29日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處分書命國民黨應於該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之原告中央投資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是本件原告中央投資公司是否不得將其與其子公司即參加人CentralInvestmentHolding(B.V.I.)Co.,Ltd.所有之帛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權公開標售,自應以原告中央投資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原告中央投資公司全部股權為國民黨持有為前提。而原告中央投資公司是否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原告中央投資公司全部股權是否為國民黨持有等所涉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及第1753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受理繫屬中,有本院前案查詢表可稽。本院基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之考量,爰依前開規定,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及第1753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上開107年度訴字第1536號及108年度訴字第1652號二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楊得君法官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