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16號原告 黃永安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依訴之聲明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四、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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