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 陳婕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黃寶鋒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7萬5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