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旻真 即鼎岳企業社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6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
   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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