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李慧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7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6月30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
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慧清,債務額比例全部。嗣相對人李慧清於100年6月24日簽立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及信用卡申請書向聲請人⑴借款1,700,000元⑵申請信用卡刷卡額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1年9月12日⑵無特定期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3年11月12日⑵103年12月3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686,180元⑵18,03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興華││353│建│1,428.96│100000分之40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潭子區興│集合住宅│第六層:44.79│陽台:6.77│全部││││華段35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4層│合計:44.79││││1│1301├───────┤│││││││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2段283巷6││││││││號6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興華段1392建號,面積6,551.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