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27號聲請人 吳美蓉
李湲琪 李佳倫 李佳純 李蕙琪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李映樟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於民國96年5月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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