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丁○○
之3甲○○被告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97年3月13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丁○○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2,027元,應補繳裁判費21,394元。
㈡本件原告甲○○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02,086元,應補繳
裁判費12,979元。㈡原告丁○○、甲○○均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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