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己○○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庚0000000相對人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劉連長 於民國82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3年5月20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逾期利息按月息3分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劉連長未依約履行,並於82年6月18日死亡,其遺產由相對人己○○、戊○○、乙○○、丙○○○○○、庚0000000、丁○○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拍字第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三寮灣小段│179│建│894.00│24分之3│├──┼───┼────┼───┼─────┼───┼─┼────┼────┤│002│臺南縣○○○鄉○○○段│三寮灣小段│179-1│道│5.00│24分之3│├──┼───┼────┼───┼─────┼───┼─┼────┼────┤│003│臺南縣○○○鄉○○○段│三寮灣小段│179-2│道│3.00│24分之3│├──┼───┼────┼───┼─────┼───┼─┼────┼────┤│004│臺南縣○○○鄉○○○段│三寮灣小段│179-3│道│45.00│24分之3│├──┼───┼────┼───┼─────┼───┼─┼────┼────┤│005│臺南縣○○○鄉○○○段│三寮灣小段│179-4│建│13.00│24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