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62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建興 債務人 馮南台 (即 馮龍台 之繼承人)債務人 馮佩佩 (即馮龍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馮龍台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柒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