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1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1年度執他字第37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誣告案件,前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1年3月28日判決(91年度臺上字第1668號),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於91年3月28日確定。甲○○於緩刑期內,即94年2月15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4年4月27日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94年度六交簡字第107號),於94年5月23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