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9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李宇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謹安游春娟楊詠清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保險資料,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屬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地係在花蓮縣花蓮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