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翔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平 被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00,49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5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9,0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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