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嘉簡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瑞珍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意圖不勞而獲的犯罪動機,侵占黑色皮包及其內財物的價值、被害人的損害,犯後坦承犯行,未賠償被害人的損害,但被害人不對被告提出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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