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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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八六號
原告甲○○基隆市○○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院先後依原告陳報之被告住所基隆市○○路○○巷七一之三號四樓及基隆市○○路○○○巷○弄○○號四樓,送達訴訟文書,皆因招領逾期未領而無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原告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B書記官李繼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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