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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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 賴獻倡
賴逢繁 賴献詒 賴永昌 賴發鄉 賴增鄉 賴紹宏 賴政宏 賴賜深 賴學明 賴金海 追加原告祭祀公業 賴斗永 法定代理人 賴國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告 賴賢勤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易字第一0六0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因被告賴賢勤涉有犯罪嫌疑,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100年度偵字第14630號),刑事庭審理中(台北地院101年度易字第1060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兩造亦均具狀同意在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