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林金吉 被告 鄭正友
鄭秀麟黃來蓮 張勝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麗美 被告 黃永輝
林連 對謝盈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行易 被告 林錦鴻 兼訴訟代理人 林黃來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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