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崇閔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3,063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