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18號原告 吳列倫 被告 李清祥
陳俊霖 藍至寬 上列被告3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
法官朱學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