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6號再審原告 李金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楊誠通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莊佩穎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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