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告 蘇偉隆
徐秀雲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子軒 被告 楊順興
謝淑靖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雁如
莊志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訴訟代理人莊志遠律師補為釋明其不能到庭的正當理由(武漢肺炎),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