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趙培浩 律師

被告 林明麗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2月25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葉淑儀

書記官林幸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壹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另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幸萱

      法 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