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林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文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簡文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 王喆鋉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