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2號聲請人 鄭竣元
黃郁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林**等之人別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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