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叁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