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債權人 劉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素美 即嘉成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嘉成商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
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㈢具狀確認嘉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及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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