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勝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勝國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勝國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未經同意,擅自於深夜侵入告訴人 黃萬銓 所管領支配之住宅,自行開啟該住宅之電燈及電扇,破壞告訴人之住居安寧,所為顯缺乏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勉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6557號被告賴勝國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勝國基於侵入住宅之故意,於民國105年6月21日0時許,未經黃萬銓同意,進入黃萬銓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住處,開啟電燈及電扇,驚醒黃萬銓,黃萬銓見狀隨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萬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①被告賴勝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②告訴人黃萬銓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③職務報告、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檢察官陳僑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高縈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