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修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附表:
┌───────────────────────────┐│一、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8月至105年8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8月至105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二、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三、聲請人目前職業?受僱於何人?是否有固定收入?請具體││說明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依聲請人所列收入,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後並無餘額,請說││明更生方案之草案為何?如何履行?│├───────────────────────────┤│五、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書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六、聲請人主張曾與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若相關文件已││遺失,應向該行申請補發,│├───────────────────────────┤│七、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並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分擔額。││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八、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8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九、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