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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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杜姝璉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劉伊容 同上被告 陳淑珍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竹交簡字第3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