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46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8,6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