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834號聲請人 陳盛煒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玄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貳紙。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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