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48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吳俊良 被告鑫展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