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28號聲請人官宥節代理人呂美燕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4年2月24日、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新臺幣)│││期間│├──┼───┼──────┼─────┼──────┼─────┼────┤│001│官宥節│華泰商業銀行│18,000元│103年11月1日│AB0000000│5個月││││大直分行│││││├──┼───┼──────┼─────┼──────┼─────┼────┤│002│官宥節│華泰商業銀行│46,000元│103年12月1日│AB0000000│6個月││││大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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