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原告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木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詹立言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