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20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