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48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被告 卓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本件訴訟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