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65號原告 馬湘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未提出繕本及起訴狀原本之附屬文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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